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02民初5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99号金色池塘3A2幢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27261971103100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东,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尚品1号楼2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107332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山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环城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04950565W。
法定代表人:*辉,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皖1002民初512号民事裁定,并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金色池塘3A-2-602室【房地权合产字第502250】房屋。**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山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黄山昱城支行账号:12×××60的冻结;
二、解除申请人**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金色池塘3A-2-602室【房地权合产字第502250】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倩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