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德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2民初16464号 原告:***,男,1954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重庆市德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4年01月17日出生,汉,住重庆市梁平县县。 被告:***,男,1971年08月01日出生,汉,住重庆市开州区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德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因被告重庆市德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重庆市德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