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921执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麟,总经理。
***,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通江县铁佛镇金斗岩村4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21921民初28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2000元;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921执60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如需再次申请执行,应当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伏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