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铜陵芳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四清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712号
申请人:铜陵芳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丰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66224529X。
法定代表人:胡华。
被执行人:***,男,1966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塘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01074Q。
法定代表人:王声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芳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35400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华时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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