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3民初1975号
原告(反诉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2号楼2401-2406。
主要负责人:郑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梓骞,男,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亮,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淄博马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中心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承涌,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张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张兑村。
法定代表人:贾国亮,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玲,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日立电梯山东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淄博马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尚建安公司)、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张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立电梯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到期的电梯安装及配套工程款13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配套工程合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安装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至2022年3月18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99372元,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为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张兑村委会签订编号为AH1607047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与《配套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揽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张兑村村民安置项目中的电梯安装工程。2019年8月2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合同主体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马尚建安公司继受被告张兑村委会在上述两份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被告张兑村委会对马尚建安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核算,目前合同项下被告欠付原告已到期的16台电梯安装及配套费用共计132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马尚建安公司辩称,答辩人已经全面履行完毕相应的合同付款义务,答辩人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2017年1月10日,张兑村委会与原告签署《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及《配套工程合同》。2019年8月23日及2019年9月2日,答辩人与原告及张兑村委会三方就上述两份合同签订了两份《合同主体转让协议》,对原合同中张兑村委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答辩人。答辩人成为《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及《配套工程合同》的合同主体,答辩人已经全面履行完毕相应的合同付款义务,答辩人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剩余款项未支付,完全系由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将涉案电梯安装工程交给山东博安电梯有限公司安装,没有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通知答辩人,没有征得答辩人同意,没有认真考察第三人山东博安电梯有限公司的工作能力,直接导致涉案电梯安装严重延期,1号楼电梯2019年9月14日进场,2号、5号、7号楼于2019年11月9日电梯设备进场,直到2020年6月8日才完工,而合同约定设备进场30天内完工,即便按照2019年11月9日计算施工日期,原告逾期212天,长达7个月余。原告延期完工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答辩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推迟,导致张兑村委会迟延给全村村民交房,给答辩人及张兑村委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答辩人将提出反诉请求,并保留向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权。答辩人不应支付违约金,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而合同尾款的支付应是建立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情况下,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答辩人有权暂时不支付尾款,答辩人不应支付违约金。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兑村委会辩称,原告履行涉案合同有严重违约行为,马尚建安公司有权不支付涉案合同尾款,因而答辩人亦不承担付款义务,更不应支付违约金。2019年8月23日、2019年9月2日,答辩人与原告及马尚建安公司三方签订《合同主体转让协议》,对2017年1月10日,答辩人与原告签定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及《配套工程合同》中答辩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马尚建安公司,马尚建安公司成为《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及《配套工程合同》的合同主体。2019年8月初,答辩人具备了电梯安装条件,并于2019年8月12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款项,并通知原告设备进场。但原告直至2019年9月14日才将1号楼,2019年11月9日2号、5号、7号楼电梯设备才进场,直到2020年6月8日才完工,即便自2019年11月9日计算,逾期212天,长达7个月余,而合同约定设备进场30天内完工,涉案电梯的安装严重延期。由于原告的严重违约行为,马尚建安公司有权不支付涉案合同尾款,因而答辩人亦不承担付款义务。原告的违约行为给答辩人造成巨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原告延期完工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整个工程竣工验收推迟,导致马尚建安公司不能按期给答辩人交房,导致答辩人迟延给全村村民交房,答辩人原定的给村民交房的日期,因被答辩人迟延安装电梯原因被迫延期,给答辩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仅仅支付给村民的房租费一项,就导致张兑村委会直接损失100万余因不能按期给全体村民交房,也致使村两委在村民中的形象打了折扣产生了不信任危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给答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答辩人将依法向相关责任人主张,答辩人将在给马尚建安公司的工程款中扣留。原告交付安装的电梯还存在其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问题。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安装完毕,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出现多种质量问题,一是两次不明原因的电梯停止,村民被困长达1小时;二是2022年1月12日,7号楼二单元电梯钢丝绳断裂,被答辩人长达一周才维修好;三是电梯启动时经常发出异响,噪音很大,尤其时晚上。严重影响着全体村民的安全和日常生活。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被告马尚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日立电梯山东分公司支付马尚建安公司违约金186000元;2.由日立电梯山东分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0日,张兑村委会与日立电梯山东分公司签署《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及《配套工程合同》。2019年8月23日、2019年9月2日,马尚建安公司、日立电梯山东分公司、张兑村委会三方就上述两份合同签订了两份《合同主体转让协议》,对原合同中张兑村委会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马尚建安公司。马尚建安公司成为《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及《配套工程合同》的合同主体。日立电梯山东分公司须依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及《配套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日立电梯山东分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在设备进场后30天内完成电梯设备安装义务,直到2020年6月8日才完工,导致涉案电梯安装严重延期,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日立电梯山东分公司延期完工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马尚建安公司整个工程竣工验收推迟,导致张兑村委会迟延给全村村民交房,给马尚建安公司和张兑村委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马尚建安公司依法提出反诉。日立电梯山东分公司的违约行为给马尚建安公司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马尚建安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支持马尚建安公司的反诉请求。
原告日立电梯山东分公司针对被告马尚建安公司的反诉辩称,原告对合同履行情况,本案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共签约24台电梯,实际累计到货16台电梯,其中2号楼所属的4台电梯于2019年9月到货,在10月安装完成,等待甲方完成配套提报特检验收。1号、5号、7号楼所属的12台电梯于2019年11月上旬到货,因施工现场井道未清理,电梯到货3至4天后安装班组进场开始施工。2019年12月,该12台电梯中的6台安装完成,等待甲方完成配套提报特检验收;2台电梯主体安装完成;4台电梯因图纸与现场尺寸不符需要更换配件,主体未完全安装完成。原告的安装人员为省外务工人员,需尽早返乡过年,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于2020年1月初撤场。由于春节期间全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项目于2020年3月15日才复工,日立公司工作人员于3月16日进场安装,剩余电梯于4月中旬完成安装,等待甲方完成配套提报特检验收。甲方于2021年5月20日前后完成电梯相关配套,电梯此时才具备验收条件交由特检院验收,特检院于6月初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马尚建安公司诉称原告直到2020年6月8日才完工,与事实不符,属于偷换概念,有意误导法院。马尚建安公司有意将特检院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混淆为电梯安装完工时间,安装合同第6.3条对此问题早就做了明确界定。涉案合同项下16台电梯仅4台电梯因需配件更换致使工期顺延,更换配件系图纸尺寸与现场尺寸不符所致,原告没有再额外收取费用安排工厂进行加紧定做,反而成为马尚建安公司口中违约的一方,对此,原告不予认可。2020年年初中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全国阶段性停工,无论是日立的生产工厂还是项目施工现场均受到疫情影响,即使复工,也需要根据实际状况有序推进。原告认可在2020年3月16日安排工人进场复工,在4台电梯的配件到场后,原告于4月中旬完成了剩余电梯的安装。马尚建安公司在本案中绝口不提以上事实,单以电梯检验报告时间主张原告违约,属于偷换概念,逃避其应履行的付款义务。马尚建安公司系合同严重违约的一方,根据合同约定,马尚建安公司逾期付款时间已近两年时间,期间均以没有资金为理由拒付,也从未向原告提及过因为原告违约要扣除原告的安装款。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张店区法院提起诉讼,马尚建安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原告支付30万元,而后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向法院重新提交了起诉书。倘若原告真如马尚建安公司所述严重违约,其不会在被原告起诉后仍向原告付款。综上所述,马尚建安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法院予以驳回。
原告日立电梯山东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电梯配套工程合同、合同主体转让协议(2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16份)、山东博安电梯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招商银行入账回单、民事起诉状(2022年3月1日)等证据。被告马尚建安公司针对其辩称及反诉请求依法提交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电梯配套工程合同、合同主体转让协议(2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16份)、电梯现场勘查反馈单(2019年9月26日)、工地监理例会记录(第九十二次至第九十五次)、电梯进场照片(2019年11月9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2份)等证据。被告张兑村委会针对其辩称依法提交了监理例会纪要(2019年9月11日)、张兑村新建居住小区一期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月报(第7期)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日立电梯山东分公司诉称的事实及原告针对被告马尚建安公司的反诉辩称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案涉《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的安装费总价为¥1560000元/24台,案涉《电梯配套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费总价为¥600000/24台。付款方式为:甲方(原为张兑村委会,后变更为马尚建安公司)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一期款支付给乙方;甲方于电梯交货期45天前将合同总金额的60%作为开工款,乙方收到开工款后按商定的开工日期进场安装。甲方延期支付开工款,完工期顺延;甲方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梯安装工程检验合格后(以取得安装检验报告为准)7天内将本合同的余款支付给乙方。安装工期:自设备进场确定开工日期之日起30天完工(不含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时间);乙方安装完工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检验申报手续;如遇停电或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或不具备“安装必备条件”,完工日期顺延。违约责任:乙方逾期完工或甲方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部分合同款额计算,每日按逾期部分合同款额的万分之五计算,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10%;电梯的安装必须由乙方或者乙方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若甲方自行安装或委托第三方安装的,预付的安装费用不予退回。乙方不负责保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负。
还查明,案涉合同已安装的16台电梯中有4台电梯系因图纸尺寸与现场尺寸不符需更换配件致使工期顺延,原、被告对此均存在一定责任。案涉16台电梯安装完工后,经提报特检验收,均于2020年6月12日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根据合同约定,马尚建安公司应在7天内(即2020年6月19日前)将案涉16台电梯的安装及配套工程款432000元支付给日立电梯山东分公司,但马尚建安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为此原告曾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到期的电梯安装及配套工程款432000元及相应违约金。此后,马尚建安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通过招商银行向原告指定账户汇入电梯安装费300000元。现马尚建安公司尚欠原告电梯安装及配套工程款132000元,故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判。诉讼中,马尚建安公司亦提出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山东分公司与被告张兑村委会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及《配套工程合同》,以及原、被告三方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9月2日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主体转让协议》,均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严格遵照履行。根据《合同主体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张兑村委会在《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及《配套工程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由被告马尚建安公司承担,被告张兑村委会对该合同中买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截止2022年3月23日,马尚建安公司尚欠原告电梯安装及配套工程款13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马尚建安公司应对上述欠款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并应由张兑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在本诉中主张的违约金,以及被告马尚建安公司在反诉中主张的违约金,由于其双方都存在违反《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及《配套工程合同》的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被告马尚建安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五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马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电梯安装及配套工程款132000元;
二、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张兑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淄博马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淄博马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担483元,被告淄博马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张兑村村民委员会承担212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淄博马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张克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逯旖旎
附:上诉风险提示书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
您好:
当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时,您的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支持,也可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请您相信,“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始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每一份判决都是慎重作出的。法官审理案件,要面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评价,受到法律、纪律、规则的约束,接受内部各类监督考评,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定会认真审核证据,仔细归纳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要经过合议庭、法官专业委员会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作出判决,以上各方面的流程管控,保证案件判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请您理性看待判决!如果您不满意我们的判决结果,请您在决定是否上诉时谨慎听取我们的意见,慎重评估以下上诉风险。
一、下列上诉风险请注意:
1.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因为,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所以,改变判决、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
2.您可能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如果您提出上诉,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如果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您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加重您的经济负担。
3.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上诉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复杂,仅依靠您的法律知识恐怕难以应对,通常要聘请律师,又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该费用不管上诉胜败都是不予退还的。
总之,在帮助您了解了上述的上诉风险之后,希望您在上诉之前多找几个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咨询,不要偏听偏信,不要轻信一家之言,不要轻信“包赢”等承诺,不要轻信“诉讼掮客”的承诺,影响您对案件的判断分析能力。
二、下列上诉原因不可取:
1.借上诉拖延时间不可取,也办不到。因为通常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利息损失,是从应付款逾期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此,在上诉期间内的经济损失依然计算在内。所以,当事人依靠上诉手段拖延偿还债务时间,是不可取的,不划算的。
2.“置气、赌气”提起上诉,更是不可取。俗语讲“和气生财”“和为贵”,您可能还有更多的事情去做,还有比“诉讼”更有意义的事情要做。“置气、赌气”只会使您更生气,丧失更多和解、调解以及化解矛盾的机会,实无必要。要明辨是非,把握时机,体现诚意,主动和解、调解,彻底消除诉讼矛盾纠纷。
3.“无视事实”硬上诉、“试一试、撞侥幸”的上诉,只会让您再次败诉。尊重客观事实,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如果您无视事实,坚持上诉;或者抱着“试一试,万一能改判”的心态,您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败诉,得不偿失。
4.对于“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要大胆提出质疑,问一问“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
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本提示书仅为风险提示,并不能左右您的决断,也不能构成您是否上诉的决定性依据,上诉权还在您的手里,我们只是希望您在上诉时慎重考虑,避免您的诉讼风险,避免加重您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