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6472号
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县新城镇***7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女,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