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丰城市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81财保460号
申请人: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高新区高新二路。
被申请人:丰城市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城市阁里杨循环产业园区。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涂晓红
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
人民陪审员  王林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