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7388号之一
原告:***安腾电梯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江盘乡后坝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8号2层204-2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安腾电梯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与被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腾电梯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腾电梯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腾电梯有限公司甘南州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马 赫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