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桂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425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高科路28号3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桂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贵城703A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安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桂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桂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桂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账号为07×××97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90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桂景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15×××85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为90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可以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