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广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全椒县广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3月出生,汉族,住全椒县。

被执行人:全椒县广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陈友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24民初22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椒县广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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