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工业园五原村委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84351006K。
法定代表人:卫华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28号贸易广场豪德星城鑫座1幢309、310、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633891142。
法定代表人:李本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三仲裁字(2021)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砼款196513.1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二、承担案件仲裁费6735元和执行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受案范围,本案由青原区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更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21)48号裁决书指定青原区人民法院执行。
青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接收本案案卷材料,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勃 宇
书 记 员 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