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执恢8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黑里寨镇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136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681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成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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