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

高青县征程工程施工队、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1753号 申请人:高青县征程工程施工队。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青城镇***村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2MA3TR61D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黑里寨镇政府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136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高青县征程工程施工队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35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11月29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41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5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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