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1753号
申请人:高青县征程工程施工队。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青城镇***村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2MA3TR61D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黑里寨镇政府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136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高青县征程工程施工队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35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11月29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41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55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