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5执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58488762A
秀先路以东、英雄大道以北的智能制造产业园管理服务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11476.26元、案件执行费11565元、案件受理费648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执行到位940元。
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作为被执行人未执行完毕案件还有6件,***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微信)账户已于2024年1月3日冻结,本院已划扣***名下网络资金账户(微信)余额940元,再未发现***名下网络资金账户、银行账户、证券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传统查控,未发现***名下有其他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工作人员前往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西四巷实地查找***的下落线索及财产状况本院经查询,未发现***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中,本院已冻结***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微信)账户,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职权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常年在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线索故本院未实际控制***,未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
综上,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在约谈百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时,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