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2民初2604号
原告:某某建材(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湛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某建材(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建材(重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材(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170元,由原告某某建材(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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