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2民初2604号 原告:某某建材(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湛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某建材(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建材(重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材(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170元,由原告某某建材(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