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雨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雨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民初字338号
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C栋B单元17层A室。
法定代表人:唐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觅诠,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雨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161弄150号1幢319室。
法定代表人:吴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宇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雨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阳春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