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义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26财保35号 申请人:高义,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民乐县。 申请人:***,男,1971年8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民乐县。 申请人:***,男,1968年7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民乐县。 被申请人: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高义、***、***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91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高义、***、***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XXXXXXXXXXXX)。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高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91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3065.5元,由申请人高义、***、***进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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