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5民初1684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灵鹫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特别授权),渠县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渠江镇。
被告: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8楼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339714J。
法定代表人:王本君。
被告: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后溪社区玫瑰苑2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21UBT4Y。
负责人:田椿华。
原告**与被告***、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保全费342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朱虹霓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