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0711民初469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系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桐城市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蔡店村。 法定代表人:***,系桐城市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桐城市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艾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