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百舸众创空间有限公司、石家庄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财保39号

申请人: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中山东路598号财金大厦0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166728XC。

法定代表人:刘英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辉,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萍,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百舸众创空间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38号-1号2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MA07N5EF49。

法定代表人:马俊庆,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10号高柱大厦10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40223376。

法定代表人:张宝忠,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河北百舸众创空间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石高新国用(2016)第00061号1301081201600237988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建筑,保全财产金额为30887977元。申请人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载明的保险责任提供担保。2020年12月28日,***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百舸众创空间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石高新国用(2016)第00061号1301081201600237988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建筑,保全金额3088797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立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