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24民初279号
原告:胡某,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英山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