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203民初4602号
原告:广西富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鱼峰路17号新银都写字楼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Q1PN0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州市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9179863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广西富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富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富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等欠款168364元;2、请求判令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96.86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款本金1683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的四倍即14.6%计算,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23年4月16日起暂计至2023年6月15日止,共2个月,此后至被告支付完毕上述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继续计算)。以上两项合计172460.86元;3、被告***对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1日,原、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用原告钢管、扣件及其他建筑周转材料用于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路××宿舍改造项目(秀水华庭)施工使用,具体名称、数量、租金价格在租赁合同中标注明确,租赁期限自2021年6月21日起,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需建筑周转材料由其员工***负责下单并收货确认。2023年1月3日,经原告与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租金258364元,二被告在《结算单》盖章、签字确认。结算后,被告***自行将己方缴纳的押金90000元抵扣后在《建筑工程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结算单》中亲笔标注:“连带责任担保人***,在2023年4月15日付68000元,余款100000元在随后工程款中支付”,但至今仍拖欠168364元未支付。
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希望与原告进行协商,要求原告解除查封账户,账户解封后付款50000元,2023年12月底付完124859元,一共174859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钢笆网、轮扣架、扣件等周转材料,租期自2021年6月21日开始。双方在合同中对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租用单价以及材料的验收及退还等进行了约定。2023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往来结算单》,确认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1月3日尚欠原告租金等共计258364元,被告***在《租赁往来结算单》及前述《建筑工程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上以连带责任担保人身份签字,并承诺在扣除已交的90000元押金后,将于2023年4月15日付68000元,余款100000元在随后工程款中支付。但二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及《租赁往来结算单》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双方的结算可以确定,截止2023年1月3日,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租金等共计258364元,在扣除被告***交纳的90000元押金后,还欠16836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该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在2023年4月15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68000元,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由于双方对违约金未作约定,对剩余款项的支付时间也没有约定,故原告主张自2023年4月16日起,以欠款本金16836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即14.6%计算违约金缺乏依据。违约金应自2023年4月16日起,以68000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至原告起诉时即2023年6月25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683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于被告***,因其自愿为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故原告主张其对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富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等共计1683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从2023年4月16日起计至2023年6月25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683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富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9元、保全费1380元,合计5129元(原告广西富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富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9元,被告湖北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