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1311财保6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永全、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永全、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胡永全、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诸葛晓鲁 人民陪审员 孙 秀 英 人民陪审员 刘 守 田
书 记 员 李 雨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