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30执28号
申请执行人:高存亮,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3月13日出生。
高存亮与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1500元由被执行人清涧县金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7)陕0830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佳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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