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恢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茂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635446X。
法定代表人:张丽,董事长。
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523839。
法定代表人:秦有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2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多辆机动车,上述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1)京03执9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23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以(2021)京03执恢427号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23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褚晓勇
审 判 员  张 帆
审 判 员  翟玉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戴晨曦
法官助理  姜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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