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民终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杰(***之妻),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茂名路。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治臣,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坤,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石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欢、夏敏,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同标,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川东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二江路二段208号川庆油建综合大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川东分公司相国寺储气库配套管道工程施工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二江路二段208号川庆油建综合大厦。
上诉人***、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川东分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川东分公司相国寺储气库配套管道工程施工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7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重审时对本案的法律关系、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合同外的施工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责任如何承担等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7民初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上诉人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上诉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循利
审 判 员 陈忠生
审 判 员 李瑞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英
书 记 员 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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