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执恢3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原名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绿色佳园)。
负责人:**,系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汉商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矿冶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裕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湛月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毛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茗山乡子**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攻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锦坤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大冶市腾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黄狮蟹街邮苑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发,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大冶市石开工艺青铜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大冶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劲牌路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大冶市楚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秀山村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汉商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大冶市裕发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毛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锦坤陶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腾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发、大冶市石开工艺青铜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大冶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楚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281执恢355号案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