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程科技有限公司

5126***与金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81民初5126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金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滨江区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黄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金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美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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