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24民初3441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4316XM。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住所地:镇平县雪枫路青山小区一号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80NM980。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7.56元,减半收取计579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江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易声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