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26执异28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石门神瑞矿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宝塔居委会梯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二区26楼2门17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城东居委会一组。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人: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宝峰街道中渡社区先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马先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巨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石门县楚江镇宝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异议人石门神瑞矿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瑞矿贸公司”)与申请人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澧南建筑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巨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磷化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神瑞矿贸公司对本院依据(2018)湘0726民初8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其关闭奖补资金100万元、采矿权价款或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200万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8月29日举行了听证,神瑞矿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澧南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神瑞矿贸公司称,澧南建筑公司与巨磷化工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神瑞矿贸公司无关。神瑞矿贸公司与巨磷化工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没有财产混同,神瑞矿贸公司对巨磷化工公司的债务无连带偿还责任。按神瑞矿贸公司与***之间的协议,以及神瑞矿贸公司与县政府之间协议,法院冻结的款项是专项资金,属***专有,专门用于处理关闭中立磷矿关闭遗留问题。请求法院撤销(2018)湘0726民初861号民事裁定,解除对神瑞矿贸公司资金的冻结。
申请人澧南建筑公司称,澧南建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裁定冻结神瑞矿贸公司的资金合法。原告澧南建筑公司与被告巨磷化工公司、神瑞矿贸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考虑到结案标的金额,保全金额可变更为150万元。
本院查明,2013年11月7日,神瑞矿贸公司原股东***以360万元的价格,将在该公司所占9%的股权转让给神瑞矿贸公司股东*文斌后,该转让款*文斌未付。2015年12月31日,***、***以及神瑞矿贸公司原股东***协商后,将上述360万元欠款转由***负责偿还,***另自愿补偿***400万元。
石门县中立磷矿系***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7月23日,***将中立磷矿采矿权以210万元转让给神瑞矿贸公司,但石门县中立磷矿存续至今。经中央环保督查,发现神瑞矿贸公司中立磷矿与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叠,石门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6日决定关闭该矿。2018年6月21日,神瑞矿贸公司与***协议:因欠***资产转让款及补偿款760万元,神瑞矿贸公司同意中立磷矿采矿权整体退出时,采矿权补偿款及退付款支付给***,神瑞矿贸公司不再享有此次补偿资金和退付款的分配;矿山关闭直至达到相关部门对整体退出矿山验收标准验收等一切事宜全部由***负责处理。2018年6月22日,石门县政府与神瑞矿贸公司签订采矿权整体退出补偿协议,双方协议:神瑞矿贸公司中立磷矿采矿权整体退出;省级补助资金600万元,神瑞矿贸公司完成采矿权注销、签订补偿协议书,完成井硐关闭,设施、设备拆除验收合格后,首付省级补助资金500万元,矿山关闭后,原矿区范围内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到位,且首付省级补助资金6个月后,无反映该矿山存在任何问题的,一次性支付省级补助资金余款100万元;为确保矿山整体有序退出,植被恢复、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到位,达到验收要求,减少各种矛盾纠纷,若神瑞矿贸公司与原中立磷矿投资人***协商一致,并授权委托***负责该矿山整体退出的一切事宜,上述补助资金也可按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给约定的被补偿人;神瑞矿贸公司的采矿权价款和地质治理备用金退付按政策规定进行。
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受理原告澧南建筑公司与被告神瑞矿贸公司、巨磷化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6月22日,澧南建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依据(2018)湘0726民初861号民事裁定书,给石门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神瑞矿贸公司中立矿区关闭奖补资金100万元、采矿权价款或地质治理备用金200万元,共300万元资金。2018年8月16日,本院确认了澧南建筑公司与神瑞矿贸公司、巨磷化工公司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巨磷化工公司偿还原告澧南建筑公司工程款126.6万元,赔偿损失23.4万元(包含评估费5.2847万元),共计150万元,于2018年12月31号付清;二、原告澧南建筑公司应缴税款由被告巨磷化工公司承担;三、如被告巨磷化工公司到期不能按时偿还,则被告神瑞矿贸公司自愿代被告巨磷化工公司偿还上述款项;四、原告澧南建筑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为此制作的(2018)湘0726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于同日发生法律效力。
神瑞矿贸公司中立磷矿整体退出后,可从国土资源部门退回采矿权价款145.92元、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64.33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据此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中,神瑞矿贸公司中立磷矿采矿权整体退出的省级补助资金600万元系政府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处置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退出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石门县人民政府对该笔资金已做出具体安排,除为实现企业职工权利,审理、执行因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形成的纠纷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涉及该企业的其他纠纷时,不宜对省级补助资金600万元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神瑞矿贸公司认为法院不应冻结该笔资金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撤销该执行行为。退付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系神瑞矿贸公司自有资金,虽然神瑞矿贸公司与***协议退付款由***收取,但该款尚未退付,不构成权利真正转移,法院仍有权冻结。神瑞矿贸公司认为法院不应冻结该款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应驳回不应冻结该款的执行异议。听证中,申请人自愿要求本院仅冻结神瑞矿贸公司资金150万元,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726民初861号民事裁定第三项中的冻结石门神瑞矿贸有限责任公司中立矿区关闭奖补资金100万元的执行行为;
二、变更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726民初861号民事裁定第三项为冻结石门神瑞矿贸有限责任公司中立矿区采矿权价款或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15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