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887号
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万达集团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涛,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航殷路245号。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迟尚忠。
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磊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明磊公司诉称,明磊公司与汉威公司长期保持商业往来,后因汉威公司长期拖欠明磊公司欠款,经双方协商,汉威公司将其对石油公司的合同货款债权人民币2560797.50元转让给明磊公司,并于2018年2月5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后明磊公司与汉威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石油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协议及对账函,并2018年3月18日送达石油公司签收。由于债权转让依法已经生效,但石油公司一直无故拒绝向明磊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且经明磊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同时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汉威公司对转让债权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1.汉威公司、石油公司连带给付明磊公司合同欠款256079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汉威公司、石油公司负担。
汉威公司管理人诉讼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9月18日出具的(2019)沪7101破58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9月26日出具的(2019)沪7101破58号决定书、人民法院公告、明磊公司在汉威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申报时的材料、2019年12月17日债权人会议记录及债权人出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登记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出具的(2019)沪7101破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温州盈科阀门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对汉威公司破产清算后提起的民事诉讼,故本案应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毅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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