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924号之一
原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2幢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4713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南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计1357元,诉讼保全费1123元,共计2480元,由原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