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924号之一 原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2幢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4713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南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计1357元,诉讼保全费1123元,共计2480元,由原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