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4859号
原告: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7-6号迪尚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2幢2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保全费395元,由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