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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8号区的城市织补创新工场项目(中区一期)(1607-804/794地下室)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监测,基坑支护结构、基坑周边环境受影响的程度得不到及时、全面的反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
2 因在中国人民大学通州新校区社会与人口学院楼项目工程中,未对该基坑西侧距离边坡顶部1m的地下直埋DN300供水管路沉降实施监测,不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8.2.1条中表8.2.1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沉降属于应测的监测
3 因冬奥技术运行中心及附属通信枢纽(TOC)项目深基坑工程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监测和安全巡视的问题,拟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