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吉林地质勘察院、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822民初3098号 原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吉林地质勘察院。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南通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12758918T。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三街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956185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部分负责人。 原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吉林地质勘察院与被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吉林地质勘察院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吉林地质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52.33元,减半收取30,026.17元,由原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吉林地质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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