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1593号
原告:大连创赢岩土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OUX70B3WQ,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街三川城西班牙印象80号4**2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95618516,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三街3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大连创赢岩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809,638.97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票据款1,000,001元自2021年11月18日起暂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票据款809637.97元自2022年1月29日起暂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90822.86元;以上共计:1900461.83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以便于原告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纠纷来实现诉讼目的,另行向法院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创赢岩土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4元,退回原告大连创赢岩土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