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59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三街3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龙泉路8661号摩天岭社区服务中心二楼23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璞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22)鲁0114民初92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179853.52元;二、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延迟付款违约金(以4179853.5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三、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4179853.52元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济南恒大悦珑台二期83号、84号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40元,由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645元,由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2023年10月12日,12月27日,本院两次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税务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2023)鲁0114执1672号执行案件到济南市章丘区××房××乡建设局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悦珑台项目为“保交楼、保交付”项目。目前济***置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与保交楼需要的资金缺口较大,后续未处置的资产收益需要优先用于一、二期项目建设。
2023年12月2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因该案件涉及“保交楼、保交付”项目,暂不执行。待条件允许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114执59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苗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