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9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瑞丰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16幢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绿岛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2号绿岛大厦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瑞丰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绿岛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辛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鄂0191民初9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绿岛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四川瑞丰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瑞丰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绿岛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