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5财保14号
申请人:淮南市豪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轮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551763477。
法定代表人:夏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挥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大杨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489D。
法定代表人:张正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南市豪云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与被申请人安徽挥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纠纷,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相关材料,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2478341.52元(户名:安徽挥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账号:20000221629310300000018)。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淮南市豪云商贸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478341.52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挥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478341.52元(户名:安徽挥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账号:2000022162931030000001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陶来
书记员彭小凤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