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07民初1005号
原告:*保国,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州区汉津路4号。
法定代表人:廉海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运生,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国与被告***、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保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吴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