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957号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国英家电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海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亮闪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5号48幢附8#。
法定代表人余学杨。
被申请人武***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前进里46附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青路190号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市新蒲新区金科中央公园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国英家电销售部与被申请人重庆亮闪闪商贸有限公司、武***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国英家电销售部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亮闪闪商贸有限公司、武***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重庆亮闪闪商贸有限公司、武***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临沂市兰山区国英家电销售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