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43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14-C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邱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老鸭窝村。
法定代表人:唐鑫。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435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军强
审判员 李 武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