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煜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81执21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聚江苑1栋3**1405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煜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街道办事处联盟村龙城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湖南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煜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3民终8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南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3065936.69元及其逾期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80734.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煜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执行费,现因还款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381执2153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