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3621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证代码9132108432117073XU,住所地高邮市S333省道原高邮西收费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3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淑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