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8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红刚,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色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谢尊,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色至那坡公路(泮水至那坡段)工程建设办公室。(已撤销)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郁建业。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学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蔚震。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阳。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军。
一审第三人:潘福标。
再审申请人**财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色市交通运输局、百色市那坡公路(泮水至那坡段)工程建设办公室、郁建业、李学工、曹蔚震、曹阳、李军以及一审第三人潘福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民终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熊劲松
审 判 员 孙祥壮
审 判 员 冯文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高晓丹
书 记 员 李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