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财、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8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红刚,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色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谢尊,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色至那坡公路(泮水至那坡段)工程建设办公室。(已撤销)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郁建业。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学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蔚震。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阳。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军。
一审第三人:潘福标。
再审申请人**财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色市交通运输局、百色市那坡公路(泮水至那坡段)工程建设办公室、郁建业、李学工、曹蔚震、曹阳、李军以及一审第三人潘福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民终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熊劲松
审 判 员 孙祥壮
审 判 员 冯文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高晓丹
书 记 员 李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