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广西富川润兴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123民初993号
原告:广西富川润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政府办公大楼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3MA5MUTPL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武,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灵川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200020364N。
法定代表人:蒋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富川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川富阳镇民族南路37-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3051048653Q。
法定代表人:魏自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富川润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西富川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广西富川润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富川润兴商贸有限公司以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富川润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4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47元,由原告广西富川润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