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05执11号
宁波市中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厦门康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中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康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0205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中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厦门康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205执1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