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511执异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申请执行人***诉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等五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日做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2018)湘0511执198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以本院误将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写成湖南六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本院已生效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本院撤销对(2015)北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院仅向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尚未对其采取实际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中将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错写成湖南六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纯属笔误,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据此提出执行异议,系滥用异议权。同时,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前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不能作为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综上,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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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