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汇川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1389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汇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义乌市汇川建设有限公司、金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4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