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华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华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雪
书 记 员 ***